財政補貼的賬務處理辦法
企業取得的各類財政性資金,除屬于國家投資和資金使用后要求歸還本金的以外,均應計入企業當年收入總額。
通常會計處理為:
1.國家投資,應當作為權益,計入并增加企業實收資本或股本,稅務處理同會計處理一致,也不計入企業當年收入總額;
2.資金使用后要求返還的本金,會計處理應當作為負債,計入借款或其它應付款處理,稅務處理同會計處理一致,也不計入企業當年收入總額;
3.企業取得的除上述兩種情況之外的其他財政資金,會計處理作為損益,原來規定計入補貼收入,新準則要求計入“遞延收益”或當期“營業外收入”具體處理可以參照《企業會計準則第16號——政府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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