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法規定,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財務報銷憑證,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拒收,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稅前扣除憑據。那么,納稅人應如何取得發票?筆者認為,發票是伴隨流轉稅應稅行為的存在而開具的,所以,納稅人對取得的發票,不僅要依據發票管理的有關規定進行形式上的審核,還要結合流轉稅的規定進行合規性審核。
違約金是否要開具發票
長春財務公司的專業人士表示:發票管理辦法第三條規定,本辦法所稱發票,是指在購銷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中,開具、收取的收付款憑證。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二十六條規定,填開發票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在發生經營業務確認營業收入時開具發票,未發生經營業務一律不準開具發票。根據發票管理辦法的規定,發票是單位和個人從事經營活動中開具的收付款憑證,結合增值稅、營業稅相關稅法規定,單位和個人在從事增值稅或營業稅應稅項目確認營業收入時,收款方應向付款方開具發票,付款方的稅前扣除憑證就是發票。如果單位和個人不負有增值稅、營業稅納稅義務,則收款方就無法向付款方開具發票,付款方的稅前扣除憑證就不是發票。
例如,甲、乙兩公司簽訂合同,甲公司向乙公司銷售某貨物。合同約定,合同簽訂之日乙公司預付定金5萬元,20日內乙公司支付60%的貨款,如乙公司未能按時支付貨款,乙公司支付的定金5萬元轉為違約金,合同終止履行。對于甲公司向乙公司收取的違約金,如符合價外費用的條件,則甲公司收取的違約金屬于增值稅應稅行為,應向乙公司開具發票。本案例中,長春市萬順財務代理有限公司甲公司收取違約金后合同終止履行,甲公司是否就收取的違約金開具發票呢?
長春財務公司的專業人員向我們透露,價外費用與銷售貨物或應稅勞務具有直接的聯系,由于乙公司違約而終止了合同,甲公司在沒有發生銷售貨物的情況下收取的違約金不屬于增值稅價外費用,不征收增值稅。根據發票管理辦法中“填開發票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在發生經營業務確認營業收入時開具發票,未發生經營業務一律不準開具發票”的規定,甲公司向乙公司收取的違約金5萬元,不屬于增值稅納稅范圍,不得確認增值稅應稅收入。因此,甲公司不得開具發票,乙公司稅前扣除的合規憑證就不是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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