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出經營活動許可或稅收管理證明怎樣劃分及辦理?
根據《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二十一條規定,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到外縣(市)臨時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應當持稅務登記證副本和所在地稅務機關填開的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向營業地稅務機關報驗登記,接受稅務管理。
這里提到的納稅人向“所在地稅務機關填開的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具體開具辦法是:如果納稅人臨時外出經營涉及繳納的稅種屬于國稅機關征管,應當向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申請開具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如果納稅人臨時外出經營涉及繳納的稅種屬于地稅機關征管,應當向所在地主管地稅機關申請開具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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